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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作者:河北昊禹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1-09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张家口市能源局,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工信科技数据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营商环境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现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请严格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102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试行)

    一、监督原则。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分级分类进行,不得非法干涉属于经营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监督对象。监督对象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层级、实施等作出规定。市、县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本区域、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实施作细化分工。

    四、监督内容、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围绕招标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监管方面,通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过程监督与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信用监管等方式以及大数据分析预警、12345热线、交易现场见证意见、信访和审计、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和受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处理。与指导协调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

    五、监督措施。开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项目审批文件及招投标全过程资料;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询问相关主体;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六、问题查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行业部门的,移送有处罚权的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插手干预、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监督结果运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准确、全量将监管对象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报送至本级信用平台。相关信息在“信用河北”网站公示的同时,按需共享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对监管对象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或监管机构

监管层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矿商贸 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非民航专业工程实施监督。

2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及桥梁隧道、公共广场、道路照明、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3

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

4

交通工程

地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工程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水运、地方铁路和省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实施监督。

2.市管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雄安新区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由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实施监督。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5

水利工程

防洪、灌溉、水利发电、引水、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具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级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级成立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由省水利厅负责实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实施。县(市、区)参照市级执行。

6

能源工程

煤炭(新建、扩建煤矿核准项目)、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能源基础设施

 

能源主管部门

 

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7

农业工程

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省农业农村厅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实施监督。

2.市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县  (区)级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实施监督。

3.除1、2两条以外项目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监督。

8

制造业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备案的制造业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部门核准、备案的制造业项目实施监督。

9

广播电视工程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 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 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1.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广播 电视部门实施监督。

2.国家广电总局或国家相关部门等审批、核准的在冀实施的广播电视工程由 省广播电视局实施监督。

10

林草工程

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 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省林草局实施监督。

2.各市、县(区)林业和草原部门分别 对本行政区域内林草工程实施监督。

3.跨行政区域实施的林草工程,由上一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实施监督。

1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必须进行招标标准以上的机电产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商务主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秦皇岛市除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负责秦皇岛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